公告日期:2025-11-12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为,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
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能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按照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制度》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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