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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20:24:08 股吧网页版
融捷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公司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怠于
履行职责、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部门负责人、事业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问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措施进行审议。经董事会批准的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措施,由董事长负责督促实施。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其他管理人员的问责措施,并由总裁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条 公司发生问责事项,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问责小组,问责小组成员由董事长确
定。问责小组确定问责措施后向董事会或者总裁办公会议提请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
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问责事项的,由问责小组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问责小组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对所提供的资
料或者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三章 问责范围与问责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范围主要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没有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的;

(四)不能履行或者无故不履行职责的;

(五)无故不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公司股票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关联关系或者未及时申报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反规定的;

(九)其他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反规定的;
(十)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十三)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四)违反规定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差错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主要情形如下: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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