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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25:13 股吧网页版
融捷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披
露、内幕信息管理和内幕知情人登记具体事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或者透露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具体范围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或外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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