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8:25:09 股吧网页版
融捷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合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
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时,也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含重要联营企业负责人);

(三)由公司委派担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接收重大事项信息并进行归集、管理、披露等具体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下列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类型时,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条第一款相关交易的报告标准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每年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后及时发布。

第九条 公司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类型主要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本条第一款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合同(不包含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