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置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与离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
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
务、责任、任期 和薪酬等事项。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聘任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
会时起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办好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
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
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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