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均包含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决
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
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支付资金,应当以有关协议、合同
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并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公司向关联方支付资金,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无合同约定的,公司不得向其支付资金。
第八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检查及支付,
并建立相关财务档案。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
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如达到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决策程序,并负责信息披露审批手续。如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在为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本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在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资金占用整改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
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
若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若公司自查发现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一)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书面向董事长报告,提出拟要求关联方清偿占用资金的具体措施及清偿期限等整改安排,并厘清资金占用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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