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07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换资源、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本公司关联人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 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 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七条 本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
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它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
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
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 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八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