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仲裁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仲裁案件所处的阶段:处于案件受理阶段;执行裁定案件所处的阶段:处于执行裁定阶段。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乔鲁予为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仲裁案的涉案金额为273,450,448.16 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仲裁案的涉案金额为292,502,428.39 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执行裁定案的涉案金额为440,022,608.75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无直接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
份”)收到劲嘉创投(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0%)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2025〕深国仲受 1492 号-4)、《仲裁通知》(〔2025〕深国仲受 4561 号-4)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 0305 执调 664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1、案件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案件被申请人: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乔鲁予
2、具体事由:2023 年 4 月 19 日、4 月 25 日、6 月 29 日、8 月 15 日、8 月
23 日、12 月 25 日,申请人分别向劲嘉创投发放了六份《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合计 29,100 万元。
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部分房产,在人民币 4 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劲嘉创投提供 800 万股劲嘉股份股票,在人民币 3 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劲嘉创投以其持有的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在人民币 4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部分物业约定期间的产生全部经营收入,在人民币 3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乔鲁予、
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内,在人民币 4 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在人民币 4 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申请人主张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劲嘉创投偿还申请人在六份《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申请人亦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已签署的法律文书的相关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劲嘉创投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149,000,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合计人民币
4,725,860.42 元)。劲嘉创投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请求裁决部分未到期的借款提前到期,劲嘉创投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115,000,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截
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合计人民币 3,620,050.01 元)。劲嘉创投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裁决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部分房产,在人民币
40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4)请求裁决劲嘉创投以其持有的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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