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101040 号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
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劲嘉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
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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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劲嘉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彭 翔
中国注册会计师:
邹行宇
中国·武汉 2025年4月27日
鉴证报告第 2 页共 2 页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批复、资金到账情况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6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2016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
通过。
经 2017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17〕996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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