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 5 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
负责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报送公司相关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接待、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的界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