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5 19:13:11 股吧网页版
中天服务: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
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或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委派无效。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者,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全面的管理。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四)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十)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