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的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
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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