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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19:13:11 股吧网页版
中天服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 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三章 股份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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