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法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指导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控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内控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公司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法律事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履行推进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职责,审议、确定公司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
(七)监督、评价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八)检查公司财务;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二)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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