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天科技”)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后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芯天钰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27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华羿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华羿微电”)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
上市公司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规定。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外,还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除上述聘请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 辉 刘 伟 别佳芮
财务顾问主办人:
廖锴 温贝贝 姚扬帆 冯锦琰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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