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华天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后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芯天钰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27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羿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华羿微电”)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1 年 11 月 24 日,华天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了《天
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 20 日,华天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天水
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7 日,华天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天
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的过程中,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相关方对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知晓相关敏感信息的仅限于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核心参与人员。上市
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递交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与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4、在上市公司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过程中,知悉相关保密信息的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办人员,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保密信息。
5、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廖锴 温贝贝 姚扬帆 冯锦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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