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年富力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
(八)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
第八条 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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