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管理的规范和健康运作,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要求: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影响生产经营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购买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其投资的产品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三)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须经审批后方可购买,且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
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投资额度达到第九条第(二)项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额审批适用上述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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