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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36:17 股吧网页版
华天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和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
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及评估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多层审核和风险管控。

(一)财务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

(二)法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以及法律事项的处理;
(三)证券部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合规要求,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最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二)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件;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初步评估认为可以提供担保的,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董事会审议所需材料送交证券部门。

第十四条 证券部门在确认对外担保审议材料后,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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