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计净资产的 10%;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五条第一款和本条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根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和时间期限,收取合理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逾期未按要求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须收取一定比例的逾期费用。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 公司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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