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的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
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①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②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③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④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⑤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⑥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本规则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前述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①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②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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