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2、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3、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经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管。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1、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2、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3、高管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1、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2、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高管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管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为:
1、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订公司中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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