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核销标准和程序,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短期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及预付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置,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收集相关的证据。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公司资产存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证据时,经确认后可以申请核销。
(一)现金、银行存款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预付、应收款项等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公司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无法收回的证据(如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三)固定资产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报告;
2、公司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相关规定强制淘汰或者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有相关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内部或者外部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 属于固定资产盘亏、丢失的,应有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以及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 属于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有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
6、 属于固定资产被盗的,应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存货
1、属于存货盘亏、丢失的,应有存货盘点明细表以及存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属于存货毁损、霉烂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存货年限大于3 年且无再销售的市场价值,应有相关市场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
3、属于存货被盗的,应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五)无形资产
1、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应有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2、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无形资产,应提供法律保护期限的文件。
(六)在建工程
1、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已经停建三年以上的在建工程,有确凿证据证明不会开工。
(七)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1、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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