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
四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由公司董事长审
批同意后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应由总经理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