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镁业”或“公司”)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2024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事务所 2024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1088 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4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68 人,注册会计师共 35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80 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8,278.9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45,825.2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5,981.91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年度(2024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73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9,193.46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宝武镁业同行业客户共 1 家。
2 、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
管措施 4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25 名从业人员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次、行政监管措施 12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
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7月 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二、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职业道德规范,对公司 2024 年年度
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
了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流程、重要性的概念与确定、审计时间与项目成员安排、主要风险领域、审计独立性确认等事项与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了沟通。经审计,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31 日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公司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经评估,公司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具备独立性,并保持职业怀疑,勤勉尽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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