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延华智能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指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并且上述人员所获取的信息是内幕信息,即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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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向接触到公司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达成保密约定,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外部信息使用人获取内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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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备案材料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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