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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51:08 股吧网页版
延华智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除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还应当取得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
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裁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自泄漏、披露、公开公司风险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裁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裁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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