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需接受本办法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个人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就/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锁定与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剩余 75%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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