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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49:14 股吧网页版
延华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
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及服务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
行为规范,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应尽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对公司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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