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履行各自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以及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在进行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和报送等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应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若收到前述通知,应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的方式,明确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可以向其要求适当的赔偿。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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