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维护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并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担保数额相当的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必须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若反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股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八条 公司若提供对外担保的,必须严格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而全面、真实、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提供担保决议后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该经办人应
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对担保的审查
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财务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查
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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