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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3 17:43:03 股吧网页版
创新医疗: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4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1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瀚投资”)作为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的业绩承诺人,迄今为止并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因此,康瀚投资所持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继续保持限售状态。韩猛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司法执行过户的方式,取得原由康瀚投资持有的450万股处于限售状态的公司股份。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等,韩猛以公司未办理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为案由起诉公司及公司董事。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韩猛

被告一: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海军

被告三:游向东

被告四:华晔宇

被告五:阮光寅

被告六:何飞勇

被告七:何永吉

被告八:姚航平

被告九:陈文强

被告十:黄韬

(二)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陈述的相关内容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对原告股东权利的侵害,立即为原告所持的全部4,500,000股“创新医疗”(证券代码:002173)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暂计金额为人民币30,415,5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及连带地赔偿因迟延解除限售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抵债金额人民币30,415,5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自2024年12月13日至实际办理解除限售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损失;

3、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及连带地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民事起诉状》陈述的相关内容如下:

“2024年11月19日,因司法拍卖流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02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康瀚投资”)持有的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医疗”)合计4,500,000股股票(“案涉股票”)抵债归原告所有,案涉股票已于2024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原告已正式成为创新医疗的股东。

案涉股票为创新医疗向康瀚投资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股票。根据创新医疗披露的公告,2015年6月,创新医疗与康瀚投资、杭州岚创投资合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赋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创新医疗向上述主体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购买其持有的建华医院的100%股权,其中,创新医疗最终向康瀚投资发行股份数为46,080,473股。康瀚投资承诺了36个月锁定期,在且仅在存在盈利补偿且未实施情形时,康瀚投资所持股份才继续锁定。上述股票于2016年2月15日发行,康瀚投资所持案涉股票上的限售承诺于2019年2月15日到期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相关解除限售规则,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负有向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满足规则要求的文件、配合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的义务。原告成为股东后,
多次与创新医疗及相关人员沟通办理解除案涉股票限售事项。但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至今未依法办理解禁手续,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股东权利。

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依法负有及时办理解除限售股票手续的义务。现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拒不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行为,未履行其各自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共同侵害了原告包括处分、收益案涉股票在内的股东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纠正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的所有维权成本等法律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韩猛所持公司限售股份,系以司法执行过户方式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从
康瀚投资处取得。法院在对康瀚投资所持相关股份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已于 2024年 11 月 2 日在《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中就相关股份的限售状态进行了明示。

2、在公司未得到业绩补偿履约保证的情况下,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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