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公司内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内部监督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八)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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