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资金管理及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行为。
控股子公司若进行本制度所涉投资,应提交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按本制度规定实施。
联营或参股企业若进行相关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交易类型投资原则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三)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四)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前款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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