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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洋健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公司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及通知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数根据公司董事会需审议议案审核程序做具体安排,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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