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
(三)公司子公司及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或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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