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事项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合规总监负责编制年度合规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并监督执行公司全面的合
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及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识别控制缺陷;处理内部举报与调查,应对监管机构的检查与问询;组织开展全员合规培训,培育公司合规文化,向董事会负责。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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