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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新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楼 邮编:230041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247 号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阮翰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楚江新材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订)》(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楚江新材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截至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二、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及所涉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律师的专业能力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时,本所律师将依靠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性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楚江新材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四、本所律师仅就楚江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其他事项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楚江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楚江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楚江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楚江新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纯

注册资本 150,854.8229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12月21日

经营期限 2005年12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743082289Q

有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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