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能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将本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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