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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ZHIGUANG ELECTRIC CO.,LTD.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6
第五章 议事规则...... 7
第六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并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委员辞任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委员辞任董事职务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和有关联络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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