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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ZHIGUANG ELECTRIC CO.,LTD.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人员组成......3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议事规则......6
第五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综合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委员辞任董事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的要求,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委员辞任董事职务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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