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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ZHIGUANG ELECTRIC CO.,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4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11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18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21
第六章 信息保密...... 21
第七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及通报......22
第八章 附 则......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和《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余为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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