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20日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重庆惠程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李晶晶、史玲莉律师于2025年5月20日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 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 年 5月 20 日(本次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1,204,1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317%。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234,08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50%。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43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42,134,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32%。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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