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2月12日盘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年报采购数据少计等违规行为,与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及董事长芮敬功等4名高管一同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相关违规行为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经查,红宝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2年6月及2024年2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宝源投资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中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二是公司2021年及2023年年报中,关于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少计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红宝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宝源投资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相关法规。公司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相关法规,对红宝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及《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公司与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称,红宝丽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宝源投资应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员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方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
《警示函》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于当年全部收回,用于原材料采购,公司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业绩方面,红宝丽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总营收19.74亿元,同比增长3.91%。成本端营业成本16.86亿元,同比增长4.80%,费用等成本2.87亿元,同比增长3.26%。营业总收入扣除营业成本和各项费用后,归母净利润3746.17万元,同比下降18.73%。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8,860,135.77元,同比增长13.78%;归母净利润为13,072,391.15元,同比增长5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