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5-058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宝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
经查,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2022 年 6 月及 2024 年 2 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公司未及时披
露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
中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二是公司 2021 年及 2023 年年报中,关于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少计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红宝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8 号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宝源投资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8 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红宝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及《8 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红宝丽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宝源投资应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员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方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警示函》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于当年全部收回,用于原材料采购,公司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公司还将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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