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5)00496 号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5)00496 号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是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作出了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基础。
我们认为,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红宝丽股份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红宝丽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吕丛平
(项目合伙人)
中国·南京
2025 年 4 月 21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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