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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按召
开年度顺次排序。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已授权给董事会的以外,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本条所述的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提交股东会讨论。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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