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含 50%),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以下所称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并通过该等人士对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公司总裁提名并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一)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在子公司董事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由公司派出的监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四)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第十二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根据公司考核制度于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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