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
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总裁、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1、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2、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3、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5、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会议
(1) 董事会决议;
(2)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 股东会决议;
(4)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5)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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