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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包括两大类:
(一)公司独自以设立形式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以其拥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可确认价值资源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
(二)公司的权益性投资行为,包括进入和退出两方面,即公司与其它法人实体、自然人或其他主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它法人实体、自然人或其他主体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对其它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它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以及公司向第三方转让部分或所有投资拥有的股权。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投资活动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均由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根据相应权限做出决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总裁/总裁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公司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若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外投资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总裁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对外投资决策的,如依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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